餐飲業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報繳營業稅

在台灣,常見到餐飲業者以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名義,向消費者加收一成的服務費。針對此服務費用,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消費者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餐飲業者除銷售餐點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亦呼籲,餐飲業者如向消費者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