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將自七月一日起生效

因近年來,預售屋買家於簽約後加價轉賣牟利、哄抬房市之情事,導致房價居高不下。內政部爰於112年6月21日發布台內地字第1120263736號:「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有買賣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之消費者,應就此多留意!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訂定之。

二、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如下:

(一)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因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而終止其與雇主勞動契約,逾六個月以上迄未就業,且簽約前已受僱該雇主達一年以上者。

(二)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傷病,或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三)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因災害毀損原設籍居住之房屋,致不堪居住使用,須另行租屋,且被毀損房屋為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者。

(四)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遭受重大傷害,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五)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死亡,其繼承人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或經協議變價分配,或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變價分配者。

(六)買受人為自然人,其於簽約繳款後,將契約權利讓與或轉售與該契約所列其他共同買受之自然人或法人。

三、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家庭成員,規定如下:

(一)買受人之配偶。

(二)買受人之直系親屬。

(三)買受人配偶之直系親屬。

(四)買受人父母均已死亡,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已成年且無配偶之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