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對對方提告,結果檢察官竟然不起訴,接下來要怎麼辦?」
常遇到當事人因為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苦惱,這時候本所會先幫助當事人分析案件利弊,建議當事人在10日內聲請「再議」,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表示不服。
如果再議仍舊遭到駁回,則可考慮進一步聲請「交付審判」。但交付審判的成功機率低,且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須審慎思考。
今年5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裁定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起自訴」,避免檢察官的角色衝突,也給予當事人(告訴人)思考是否要自訴。且在法院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的過程中,法院可給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次修法給予告訴人更彈性的空間以及訴訟上的保障。目前該修正案已三讀通過,待行政院決定是否覆議,再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