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於4月14日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此次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第7-1條民眾得以檢舉之違規事項,舉凡汽車駕駛人於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違規臨停、汽車裝載貨物飛散或脫落、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等違規行為。

而在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並提高罰鍰上限至三萬六千元。

此外,為擺脫行人地獄的標籤,修正案中也加重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從原先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藉以達到嚇阻效果。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除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之相關罰責及保障行人安全外,修正案中將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授權子法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之重大變革,可提升相關處罰規定因應交通安全維護之時效性,避免駕駛人經常性違規,促使其心生警惕保持良好駕駛行為,並可即時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將有助不適任駕駛人退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