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部分公司業務量減少、需求人力下降,面臨勞動力過剩的窘境。為了應對此類經營困境,公司會選擇以降低人力成本,達成永續經營,然而同時也要避免裁員(資遣)造成員工生計困頓。在衡平勞資雙方的難處後,部分公司會與員工協商,以減少工作時數的方式取代裁員,一同度過經濟不景氣的艱困時期。
勞資雙方在協商簽訂減少工作時數契約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須由 #勞資雙方共同協議 約定減少工作時數,不得由資方片面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
☑約定時間以 #不超過3個月 為原則,如有延長時間之需求,要再行取得勞工的同意。
☑如果是「按月計酬」的勞工,勞資雙方即使約定減少工作時間,每個月工資依舊 #不能低於基本工資。(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
☑公司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進行 #通報。
瞭解完以上幾點事項,如果還是不確定要如何簽訂契約,或是對於已經簽訂的契約內容有疑慮,請找👉德佳法律事務所 謝佳媗律師 提供諮詢服務,以維護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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