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華的媽媽日前不幸過世,2人和爸爸簽署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因考量小華欠銀行不少錢,爸爸擔心遺產分給小華後,會被銀行強制執行,所以協議中約定由小明和爸爸平分遺產,小華則無。
沒想到,此事過不久,銀行便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小華這才發現自己少做了一件事情,導致情況無法收拾…
隨著媽媽的過世,有爸爸、小明、小華三位繼承人,並且無人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223條三人皆對遺產有特留分,所以小華的特留分是六分之一。但在小華三人的遺產分割協議中卻約定小華將不分割到財產,變相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爸爸和小明。
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換言之,小華的無償行為,有害及銀行對小華的債權,所以銀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小華三人的遺產分割協議。那小華可以怎麼避免這種情形呢?
在這個案子中,小華是「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所以才會被認為是無償行為。但如果小華選擇一開始就「拋棄繼承權」,便不會有這個困擾,所以小華只要在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權,便可以免去後來被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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